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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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各類裝備之保養修護職責,由國防部任命相關軍種總部 (技術勤務署、處) ,達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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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 13 條,國軍各類裝備的保養修護職責是由國防部任命相關軍種總部(技術勤務署、處)負責完成的。這意味著國防部會指派相應部門負責不同種類裝備的保養修護工作。至於具體的範例,文中未提供相關情節,因此無法提供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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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