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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14 條

各技術勤務署 (處) 主官 (管) ,應負責或督導各項技術文件之訂定,包括編印技術手冊、技術通報、修改工作命令、潤滑令、各階段保修之補給目錄;及有關工具、試驗設備與工廠設備之運用、修護技術之改善等各種指示,並由各級主管負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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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14條規定各技術勤務署(處)主官(管)應負責或督導各項技術文件的制定,包括編印技術手冊、技術通報、修改工作命令、潤滑令、各階段保修的補給目錄,以及有關工具、試驗設備與工廠設備的運用、修護技術的改善等各種指示。這意味著該法條要求技術勤務署(處)的主官(管)應該負責或監督相關技術文件的制定,並且負責遵循這些文件所指示的工作。這些文件包括技術手冊、技術通報、工作命令、潤滑令以及保修補給目錄等。 一個與這項法規有關的參考資料是《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本身。該法規明確規定了各技術勤務署(處)主官(管)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相關的技術文件的制定和遵循。這些文件的目的是確保國軍的裝備保養和修護工作得到有效的指導和執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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