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15 條
技術輔導業務如左: 一、修護技術輔導項目:包括修護標準工作程序、標準工時、修護管制、品質管制及修護機工具之保養維護、技術上之實際困難。 二、技術勤務署 (處) 主官 (管) ,應予以有關單位保養與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 之技術協助。 三、技術勤務署 (處) 主官 (管) ,應舉行業務訪問,並於必要時作各種檢查,以確悉其負有支援責任之軍品及裝備修護至何種程度。 四、基地翻修 (工廠) 單位主官 (管) 應每年最少一次率業務相關人員赴接受支援單位實施業務訪問,以瞭解產品品質供改進參考。 五、基地翻修單位 (工廠) 須主動或應支援單位要求,或稟承上級命令赴需要單位執行技術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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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 15 條,技術輔導業務的範圍包括修護的標準工作程序、標準工時、修護管制、品質管制和修護機工具的保養維護以及技術上的實際困難。技術勤務署主官應提供有關保養和野戰保修(航修、場站)的技術協助。此外,技術勤務署主官應進行業務訪問,並在必要時進行各種檢查,以確定他們對支援負責的軍品和裝備進行修護的程度。基地翻修(工廠)單位主官應每年至少一次率業務相關人員赴接受支援單位進行業務訪問,以了解產品品質的改進參考。基地翻修單位(工廠)也應主動或根據支援單位的要求,或經上級命令赴需要單位進行技術輔導。參考資料為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修正公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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