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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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作業,應在經濟合理原則下依左列情況實施之: 一、各總部之固定性工廠,應依正常作業負荷配備其人員及機具、設備。二、前款已實施修護成本會計制度者,其裝備修護之費用標準,應照已奉核定之計畫成本,並參考實際成本辦理之。在修護過程中,且詳細計算各項修護品所耗用之直接、間接材料、人工及修製費用等各項成本,以備考核其工作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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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16條,保修作業應在經濟合理原則下進行。具體情況包括: 1. 各總部的固定性工廠應根據正常作業負荷來配置人員、機具和設備。 2. 對於已實施修護成本會計制度的情況,裝備修護費用的標準應按照已核定的計畫成本進行,並參考實際成本進行操作。在修護過程中,需要詳細計算各項修護品所使用的直接材料、間接材料、人工和修製費用等成本,以便考核工作績效。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提供與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16條有直接關聯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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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