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18 條
基地翻修 (工廠) 任務之賦予與增減,應就裝備發展狀況與能量擴建需要,予以詳加分析報經國防部核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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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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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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