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基地翻修 (工廠) 任務之賦予與增減,應就裝備發展狀況與能量擴建需要,予以詳加分析報經國防部核定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無法提供《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18條的詳細釋義及相關範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