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19 條
國軍修護機構對非國軍配賦裝備及零附件不得接受維修工作。但有餘裕能量且不影響本身任務情況時,得基於相互支援之原則,可協助其他公、民營機構執行修護工作。並由各軍種依其任務特性,擬定修護合約報國防部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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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 19 條,國軍修護機構對非國軍配賦裝備及零附件不得接受維修工作。然而,如果有餘裕能量且不影響本身任務情況下,可以基於相互支援的原則,協助其他公、民營機構進行修護工作。各軍種應根據其任務特性,擬定修護合約並報請國防部核定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國軍修護機構的工作負荷較輕,並且對於某特定裝備或零附件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能力,而其他公、民營機構在進行修護工作時有需求但缺乏這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能力,那麼國軍修護機構可以基於相互支援的原則,協助這些機構進行修護工作。當然,在協助其他機構進行修護工作時,國軍修護機構仍然需要確保自身的任務不受影響。另外,各軍種根據其具體的任務特性,需要制定相關的修護合約並向國防部報核定辦理,以確保合約符合相關法規和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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