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20 條
國軍裝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委由國內、外公、民營機構保修: 一、國內、外公、民營工廠已具承修能量,或提供軍工廠修護技術,並曾訂立合作契約者。 二、超出國軍修護工廠額定負荷,並受時間限制或承修不符經濟成本者。三、國軍修護工廠機具、設施、技術經驗不足,無法承修者。 四、政策性或計畫性委商承修者。 五、提昇性能或品質,改進現行修護技術者。 六、透過國內、外科技合作、技術移轉、互惠交流等方式引進技術,經評估、認證或授權可用於改良或軍品承修用者。 七、國內、外優良廠商或法人機構推薦之高科技,可用於改良或承修軍品者。 八、符點特約供應及試製採購範圍內承修者。 前項之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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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20條,國軍裝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委由國內、外的公、民營機構進行保修: 一、國內、外的公、民營工廠已具有承修能力,或能夠提供軍工廠修護技術,並且曾經訂立過合作契約。 舉例來說,如果國內或外的一家私人公司擁有修理國軍裝備的必要專業知識和能力,並且過去已經和國軍工廠簽訂了合作契約,那麼在符合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國軍可以委託該私人公司進行保修工作。 二、超出國軍修護工廠的額定負荷,並且受到時間限制或承修費用不符合經濟成本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國軍修護工廠因為負荷過重無法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修護工作,或者修護費用遠高於預算,那麼國軍可以將修護工作委託給國內或外的其他機構進行。 三、國軍修護工廠的設備、設施、技術經驗不足,無法進行修護工作。 舉例來說,如果國軍修護工廠缺乏進行特定裝備修護所需的設備、設施或技術經驗,那麼國軍可以請求其他機構進行修護工作。 四、政策性或計畫性委託機構承修。 舉例來說,如果修護工作符合政策或計畫的需求,國軍可以委託相關的機構進行修護。 五、修護工作可以提升性能或品質,改進現有的修護技術。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機構擁有能夠提升裝備性能或品質,並改進現有修護技術的方法,那麼國軍可以委託該機構進行修護工作。 六、透過國內、外的科技合作、技術移轉、互惠交流等方式引進技術,並經評估、認證或授權可用於改良或修護軍品。 舉例來說,如果國軍透過與國內或外的機構進行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或互惠交流,引進了能夠改良或修護軍品的技術,並經過評估、認證或授權,那麼國軍可以委託相關機構進行修護工作。 七、國內、外的優良廠商或法人機構推薦的高科技可用於改良或修護軍品。 舉例來說,如果國內或外的某個優良廠商或法人機構推薦了一項能夠用於改良或修護軍品的高科技,那麼國軍可以考慮委託該廠商或機構進行修護工作。 八、符合特約供應範圍或試製採購範圍內的修護。 舉例來說,如果修護工作符合特定的供應合約或試製採購合約的範圍,那麼國軍可以委託相關機構進行修護。 根據上述法規,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20條提供了多個情況下委由國內、外公、民營機構進行保修的情形,這些情形包括具有承修能力的工廠、超出修護工廠負荷的情況以及修護工廠無法承修的情況等等。此外,還有一些委托修護的情形是基於政策性或計畫性的需求,或者是為了提升性能或品質。該法規的具體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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