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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21 條

裝備修理超過本機構作業能量,或不能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時,除已授權就地處置外,一律後送次高級修護單位。 前項後送應遵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對不可用之裝備及零附件,經權責品質管制單位鑑定,確無修理價值者,應按現行軍品報廢程序處理,另申請新品補充使用。 二、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 機構,對接收之待修裝備及零附件,經予鑑定及修理,若無法修理時,應申請後送基地翻修 (工廠) 單位處理。三、根據需求合乎經濟維修之裝備,應納入年度修護計畫,以補充補給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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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21條的規定,當裝備修理超過本機構的作業能量或無法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時,除非已經授權就地處置,否則一律需要送交到次高級修護單位處理。 根據前述法條的第一項規定,當單位鑑定出不可使用的裝備或零附件,且確定無修理價值時,應按照現行的軍品報廢程序處理,同時需要申請新品來替代使用。 根據前述法條的第二項規定,野戰保修機構(例如航修場站)對於接收的待修裝備或零附件,經過鑑定後無法修理的情況下,應該申請將其後送到基地翻修單位(例如工廠)進行處理。 根據前述法條的第三項規定,根據經濟維修的需求,有必要的裝備應該納入年度修護計畫中,以便補充和供應存量。 參考資料: 1. 國軍綜合後勤發展計畫網站,國軍裝備保養修護作業辦法(修正中),https://dgqm.mnd.mil.tw/gep_paxaOrder/CmdDocumentDetail.aspx?id=3a39a421-6fd2-4ba3-ae9f-ee0ee8980369 2.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作業辦法(修正),陸軍司令部令,陸軍裝備司令部命令第1010119號,https://www.mnd.gov.tw/NewUploads/ReadFile/?fn=%E9%99%B8%E8%BB%8D%E8%A3%9D%E5%82%99%E4%BF%9D%E9%A4%8A%E4%BF%AE%E8%AD%B7%E4%BD%9C%E6%A5%AD%E8%BE%A6%E6%B3%95801020%EF%BC%88%E6%9B%B4%E6%96%B0%E5%9C%8B%E8%BB%8D%E8%A3%9D%E5%82%99%E4%BF%9D%E9%A4%8A%E4%BF%AE%E8%AD%B7%E4%BD%9C%E6%A5%AD%E8%BE%A6%E6%B3%95801119%EF%BC%89.pdf&id=ef2b1550-b0b5-4967-82ca-0c7457be0920&verification=1 3. 國軍防制指揮系統網站,國軍裝備保養修護制度,https://rocdef.mnd.gov.tw/uploadfile/system/RO -----------------------------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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