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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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修,應按各軍種年度修護計畫實施,其修護能量、計畫及進度管制,均應納入各軍種後勤管制中心之資訊系統,並與國防管理中心資訊系統連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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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