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勤單位根據第九十九條處理妥當後,立填製定期經費支用憑單,請領款之退伍除役官兵或服務單位承辦人員在憑單「領款人」欄加蓋領訖私章後,即行付款,如為退除役官兵本人親領,則付給現金,如由服務單位承辦員代領,則撥入該單位國庫帳戶,由單位轉發。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99條,財勤單位在進行妥善處理後,需要立即填製定期經費支用憑單,並由退伍除役官兵或服務單位承辦人員在憑單上的"領款人"欄位加蓋領訖私章,然後進行付款。如果是退除役官兵本人親自領取,則以現金形式支付。如果是由服務單位承辦人員代為領取,則將款項撥入該單位的國庫帳戶,然後由該單位進行轉發。這個規則主要是為了確保款項的安全性和有效管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