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勤單位根據第九十九條處理妥當後,立填製定期經費支用憑單,請領款之退伍除役官兵或服務單位承辦人員在憑單「領款人」欄加蓋領訖私章後,即行付款,如為退除役官兵本人親領,則付給現金,如由服務單位承辦員代領,則撥入該單位國庫帳戶,由單位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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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勤單位根據第九十九條處理妥當後,立填製定期經費支用憑單,請領款之退伍除役官兵或服務單位承辦人員在憑單「領款人」欄加蓋領訖私章後,即行付款,如為退除役官兵本人親領,則付給現金,如由服務單位承辦員代領,則撥入該單位國庫帳戶,由單位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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