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軍事需用私有土地,以協議購買為原則,協議不成時,依土地法規定呈報國防部轉報行政院核准徵收。 軍事短期使用私有土地應呈報國防部核准後,依法訂立契約租用或借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 10 條,軍事需用私有土地的處理原則是以協議購買為主,如果協議無法達成,則需要依照土地法的相關規定向國防部報備,再轉由行政院核准進行土地徵收。 軍事短期使用私有土地時,需要先向國防部提出報備,經核准後才能依法訂立土地租用或借用的契約。 範例:若軍方需要使用一塊私有土地進行軍事活動,首先會與土地所有人進行協商,如果雙方能就土地的購買達成協議,則會進行購買手續。如果協議無法達成,軍方就需要向國防部報備,並提交相關資料,等待行政院的核准,之後才能進行土地徵收。如果只是短期使用私有土地,則需要向國防部報備並經核准後,可能會訂立租用或借用契約,以取得土地使用權。
- 土地法法規
- 核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