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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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需用公有房地,由各管理機關,檢呈撥用房地計畫書等呈報國防部核轉公有房地管理機關同意後,依法定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前項經完成撥用手續之房地,應即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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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9條規定了軍事需用公有房地的管理程序。根據此條規定,各管理機關需檢呈撥用房地計畫書等文件,向國防部報告並經核轉公有房地管理機關同意後,再依法定程序向行政院申請核准撥用。經完成撥用手續後,該房地應立即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這表示在完成撥用手續後,管理機關需要在登記處辦理相關手續,以確認其變更為該管理機關的財產。目的是為了確保房地的使用和管理權益得到正確的登記並有效執行。 根據台灣的《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軍事需用公有房地的撥用和管理程序需要經過多重審批程序。第9條規定了各管理機關在進行撥用的過程中需要遵循的程序,並強調了變更登記的重要性,以確保相關權益的登記和管理。 參考資料:《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內政部網站,https://military.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CD16EEC3C6E1DBFA&t=EED353B0308B56AD&sms=DAA3107D964D381A&s=178D6A885B187A86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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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