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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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機關經管之軍用不動產,不得租借與團體或私人使用,如因特殊情形必須建立租借關係,應呈報國防部依法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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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各管理機關經管的軍用不動產不得租借給團體或私人使用,除非因特殊情形必須建立租借關係,並且必須呈報國防部依法核辦。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軍用不動產應該由管理機關自行使用,不得輕易租借給外部團體或私人使用,除非有特殊情形需要進行租借,並且必須經過國防部的核准。以目前的資料來看,並未找到特定的範例與此法條有關。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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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