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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駐華使館需用普通軍圖時,由相當級之連絡機構或外事機構代填軍圖申請單,逕送國防部辦,申請軍密圖,如為同盟作戰國家,可比照國軍程序,須通知對方,應妥慎保管,列入交代,不得交第三國使用,其他國家則應報國防部核准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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