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售軍圖之權責依左列規定: 一、國防部暨各軍種總部所出版之軍圖,對國內各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機構等單位,均可實施價售,軍圖機密等級在「密」 (含) 以下者,由各總部或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核准,「機密」以上者,須由國防部核准。 二、非軍事機關如需要普通之非「機密」性地圖,可備函附地圖價購憑單,格式如附表 (七) ,向各軍種圖印製單位之總部,或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申請價購,經簽證後發還由申請單位照核定價款向圖庫繳款領圖,圖庫將售圖款於次月五日前彙繳價發之總部權責單位,由總部之彙收單位填製代收款通知單送聯勤綜合財務處或就近送當地收支機構收帳,列入代管帳戶。
根據《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規定,價售軍圖的權責有以下兩點: 一、國防部暨各軍種總部所出版的軍圖,對於國內各政府機關、公民營企業機構等單位,可以進行價售。軍圖的機密等級在「密」(含)以下的情況,由各軍種總部或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核准;而機密等級在「機密」以上的情況,則需要經由國防部核准。 二、非軍事機關如有需要普通的非「機密」性地圖,可以備函附上地圖價購憑單,並按照附表(七)的格式,向各軍種圖印製單位的總部或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申請價購。經過簽證後,價購申請單位將核定的價款向圖庫繳款領取地圖。售圖款將在次月五日前由圖庫彙繳至總部權責單位,總部的彙收單位填製代收款通知單,然後送交聯勤綜合財務處或當地的收支機構收帳,並列入代管帳戶。 參考資料:《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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