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區分為「機密」、「極機密」之地圖、地圖資料、測量成果或空照資料等實施價售時,必須呈報國防部核准。
根據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在實施價售機密或極機密的地圖、地圖資料、測量成果或空照資料時,須呈報國防部核准。這意味著該類機密資料的交易需經過國防部的審核及批准程序。 資料來源: -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PDF),國防部,民國106年6月14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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