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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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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區分為「機密」、「極機密」之地圖、地圖資料、測量成果或空照資料等實施價售時,必須呈報國防部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在實施價售機密或極機密的地圖、地圖資料、測量成果或空照資料時,須呈報國防部核准。這意味著該類機密資料的交易需經過國防部的審核及批准程序。 資料來源: -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PDF),國防部,民國106年6月14日修訂。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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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凡區分為「機密」、「極機密」之地圖、地圖資料、測量成果或空照資料等實施價售時,必須呈報國防部核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