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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價售軍圖之總部權責單位,於每年六月底前應將全年所售軍圖數量及價款數統計表,函送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以作補充及管制軍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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