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購軍圖程序及地圖管制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地方基層行政單位用圖,申請價購,須報由所屬省 (市) 或縣 (市) 政府核轉辦理。 二、凡全國測量製圖組成單位及與測量有關之民營事業機構,可逕向各價售之總部或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辦理。 三、凡為社會公益或團體活動安全申請價購軍圖之社團,須經所在地之省(市) 或縣 (市) 政府核轉辦理。 四、凡友邦、同盟國家駐華機構單位 (含軍事單位) 得經由具正式合約或協定之國內權責單位,備妥價購單及合約副本,向國防部辦理價購非機密性軍圖。 五、所購軍圖,應妥慎保管,列入交代,不得交予無關人員使用攝影、翻印及複 (影) 印。未經國防部核准,不得交予外籍人士使用及攜出國外。 六、前款規定得由發 (售) 圖單位製成印章,加蓋於所發售之軍圖上,作為軍圖保管依據。
依據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申購軍圖的程序及地圖管制如下所述: 1. 地方基層行政單位用圖必須申請價購,需先報由所屬省(市)或縣(市)政府核轉辦理。這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地方行政單位使用軍圖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並由相關政府機關進行審核。 2. 全國測量製圖組成單位及與測量相關的民營事業機構,可以直接向各價售之總部或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辦理價購手續。這條款的目的是提供便利,讓與測量相關的單位可以直接向相關機關申購軍圖。 3. 申請價購軍圖的社團,必須經所在地之省(市)或縣(市)政府核轉辦理。這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社團使用軍圖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並由相關政府機關進行審核。 4. 友邦、同盟國家駐華機構單位(含軍事單位),可以透過具有正式合約或協定的國內權責單位,備妥價購單及合約副本,向國防部辦理價購非機密性軍圖。這條款的目的是提供特殊情況下國外機構單位便利申購非機密性軍圖的管道。 5. 所購軍圖應妥善保管,並列入交代,不得交予無關人員使用攝影、翻印及複影印。未經國防部核准,不得交予外籍人士使用及攜出國外。這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軍圖的安全,防止未經授權的使用和外流。 6. 發售圖單位可以製成印章,加蓋於所發售的軍圖上,作為軍圖保管的依據。這條款的目的是簡化管理程序,方便辨識已出售的軍圖。 以上的解釋資料來自於「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逐條釋義,資料鏈接可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53&flno=21 範例可參考「國防部編有關國土測繪作業之規章」第12條規定,該條例說明了如何保管軍圖資料,防止未經授權的使用和外流,以確保軍圖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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