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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作戰單位 (尤其各級戰情中心) 用圖,應隨時保持最新版次,於收到陸軍圖庫 (站) 發出之軍圖出版通報 (即新版地圖目錄接合表) 後,應按規定申請更換,以免新舊版次混合使用因而貽誤戎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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