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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已有新版次替代之舊版圖,由各圖庫、站於收繳時選出未破損而尚堪用者,適時登入存量管制卡,以撥交各學校或部隊,作為一般教學訓練用圖為原則,若以廢舊軍圖處理須報經權責單立可後依命令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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