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圖證,自簽發之日起六十天內有效,過時作廢。
根據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規定,換圖證在簽發之日起有效期限為六十天,超過有效期限即作廢。這意味著持有換圖證的人必須在六十天內使用或兌換,否則該換圖證將不再有效。換圖證是用來兌換圖書或其他補給物品的證明文件,所以在有效期限內使用換圖證才能順利取得對應的補給物品。如果超過有效期限,持有換圖證的人將無法使用該證明文件,必須重新申請或處理換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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