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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作戰部隊如遇戰況緊急,所存軍圖無法保留時,應即報告當地最高指揮官准後,會同政戰人員就地焚燬,並報原發圖機關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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