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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軍種或軍事單位,如不需用或損壞之軍圖,應送交就近圖庫、站,取據通知國防部除帳,不得自行作廢圖處理,如主官調動,所領購軍圖應列入移交,其作業方式參考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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