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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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製印之先,須由用圖單位提出地圖需求表,格式如附表 (二十) ,並附地圖接合表,將每幅現存量與需求量分別註明,以便統計所需地圖每幅之需求量,作為計畫製印之依據,地圖需求提出單位及程序如附表 (二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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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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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製印之先,須由用圖單位提出地圖需求表,格式如附表 (二十) ,並附地圖接合表,將每幅現存量與需求量分別註明,以便統計所需地圖每幅之需求量,作為計畫製印之依據,地圖需求提出單位及程序如附表 (二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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