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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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應按地圖配賦規定表如附表 (二十二) ,訂定地圖配賦表格式如附表 (二十三) ,每年一月遞報各總部彙整後,呈報國防部核定頒布,以作地圖需求計算及配發之依據,並隨戰爭之演變,戰術之要求及編裝之改良等,應適時報請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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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應按地圖配賦規定表如附表 (二十二) ,訂定地圖配賦表格式如附表 (二十三) ,每年一月遞報各總部彙整後,呈報國防部核定頒布,以作地圖需求計算及配發之依據,並隨戰爭之演變,戰術之要求及編裝之改良等,應適時報請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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