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 67 條

建立陸 (地) 地圖帳卡規定如左: 一、陸軍師 (獨立旅) 級、空軍聯隊、海軍艦艇隊、陸戰師以上單位 聯勤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及所屬學校與國防部直屬單位均須建立「地圖存量卡」與「地圖保管及交接紀錄卡」各一種,格式如附表 (二九) (三十) 二、對圖帳領入或繳銷之記載,須依據准之有關憑單字號,隨時記載,以保持完整之最新資料。 三、陸軍步兵旅級以下單位,由軍團作適切之規定。 四、建卡單位領到「地圖存量卡」後,應將所存地圖分類分別記入卡內,並將其中一冊呈報圖帳管制單位。領繳移交地圖時,須由申請單位攜帶本單位「地圖存量卡」至管制單位核對登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