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陸 (地) 地圖帳卡規定如左: 一、陸軍師 (獨立旅) 級、空軍聯隊、海軍艦艇隊、陸戰師以上單位 聯勤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及所屬學校與國防部直屬單位均須建立「地圖存量卡」與「地圖保管及交接紀錄卡」各一種,格式如附表 (二九) (三十) 二、對圖帳領入或繳銷之記載,須依據核准之有關憑單字號,隨時記載,以保持完整之最新資料。 三、陸軍步兵旅級以下單位,由軍團作適切之規定。 四、建卡單位領到「地圖存量卡」後,應將所存地圖分類分別記入卡內,並將其中一冊呈報圖帳管制單位。領繳移交地圖時,須由申請單位攜帶本單位「地圖存量卡」至管制單位核對登記。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第67條規定了建立陸 (地) 地圖帳卡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的內容: 一、陸軍師 (獨立旅) 級、空軍聯隊、海軍艦艇隊、陸戰師以上單位、聯勤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及所屬學校與國防部直屬單位都需要建立「地圖存量卡」與「地圖保管及交接紀錄卡」,並且附表(二九)、(三十)提供格式。 二、對於圖帳領入或繳銷的記錄,必須根據核准的相關憑單字號及時記錄,以保持最新、完整的資料。 三、陸軍步兵旅級以下單位,則由軍團機關根據需要制定相應的規定。 四、建卡單位在領取「地圖存量卡」後,應根據分類將所存地圖記錄在卡片內,並將其中一冊呈報圖帳管制單位。領繳移交地圖時,申請單位需要攜帶本單位的「地圖存量卡」前往管制單位進行核對登記。 關於該法條的參考資料,目前最新的國軍法規資料庫中無法找到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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