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圖庫站地圖存量報告規定如左: 一、陸軍圖庫、站收入及實發地圖種類數量,應分別造具「地圖收發存季報表」,格式如附表 (三二) ,「地圖發出數量表」,格式如附表 (三三) ,連同軍圖申請繳庫單於每季次月五日前呈報陸軍後勤司令部補給署,副本連同附表送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陸總情報署或配署指揮單位各一份。 二、本部專案籌印各項戰備用圖時,陸軍總部應隨時登記列算最新之存圖數量,以備查詢及戰備用圖管制之依據。 三、圖庫收到製圖單位「成圖交庫通知單」後,應於一週內派員接運。接收完畢後,即填送「印刷成圖交接單」,格式如附表 (三四) ,送有關單位。 四、陸軍圖庫彙集陸軍各圖庫、站之年度存圖總數,於每年七月十日前造報「軍圖收發年報表」,格式如附表 (八) ,正本呈報陸軍補給署,副本送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陸軍情報署及配屬指揮單位各一份。
根據提供的資料,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第69條有以下內容: 第一款:陸軍圖庫站應分別編製「地圖收發存季報表」和「地圖發出數量表」,並於每季次月五日前向陸軍後勤司令部補給署報告,同時副本報送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陸總情報署或指揮單位。 第二款:陸軍總部在專案籌辦戰備用圖時,應隨時登記和統計最新的存圖數量,以供查詢和戰備用圖管制之用。 第三款:收到製圖單位的「成圖交庫通知單」後,陸軍圖庫應在一週內派人接收。接收完成後,要填寫「印刷成圖交接單」並送交相關單位。 第四款:陸軍圖庫要在每年七月十日前彙總陸軍各圖庫站的年度存圖總數,並製作「軍圖收發年報表」,正本呈報陸軍補給署,副本則送交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陸軍情報署和指揮單位。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如下: -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 陸軍圖庫站地圖存量報告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