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事機關採購,應依左列階段實施獨立作業並編組之,其作業體系及權責,由國防部定之。一、計劃申購階段:計畫之編造至核定 (含外匯申請) 。二、招標訂約階段:採購案成立至合約簽訂。三、交貨驗收階段:履約督導至驗收結案。前項各階段之經辦人員,不得經辦或兼代其他階段之業務。
軍事機關採購,應依左列階段實施獨立作業並編組之,其作業體系及權責,由國防部定之。一、計劃申購階段:計畫之編造至核定 (含外匯申請) 。二、招標訂約階段:採購案成立至合約簽訂。三、交貨驗收階段:履約督導至驗收結案。前項各階段之經辦人員,不得經辦或兼代其他階段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