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品採購由國防部指定單位集中辦理。但國防部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等單位,於核定之額度內,自行辦理。前項但書所定被授權單位,對超過授權個案,得報請國防部核定後,自行採購。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