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品採購由國防部指定單位集中辦理。但國防部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等單位,於核定之額度內,自行辦理。前項但書所定被授權單位,對超過授權個案,得報請國防部核定後,自行採購。
根據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7條,軍品採購一般由國防部指定的單位集中辦理。然而,根據該條規定,國防部也可以依實際需要,授權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等單位,在核定的額度內自行辦理採購。如果超過授權的個案,被授權的單位可以報請國防部核定後,再自行進行採購。 例如,如果國防部核定某個總部可以在特定額度內自行辦理採購,該總部可以根據這項授權,在核定的額度內自由進行採購工作。然而,如果該總部遇到超過核定額度的採購案件,就需要向國防部報請核定後,方能繼續進行採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