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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人自衛槍枝保證人發覺槍枝持有人利用槍枝,有危害治安之虞時,應隨時報告憲警機關處分。如明知而不報告者,由槍枝管理單位申誡以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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