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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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16條,軍人自衛槍枝的保證人發現持有槍枝的人利用槍枝可能危害治安時,應該隨時向憲警機關報告。如果保證人明知槍枝被濫用而不報告,槍枝管理單位可以核予申誡以上的處分。 參考資料: 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16條,軍人自衛槍枝保證人的法定義務是隨時報告憲警機關處分,以確保槍枝不被濫用危害治安。如果保證人明知槍枝被利用卻不報告,根據該條規定,槍枝管理單位可以核予申誡以上的處分。
- 保證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核名詞
- 申誡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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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