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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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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自衛槍枝保證人發覺槍枝持有人利用槍枝,有危害治安之虞時,應隨時報告憲警機關處分。如明知而不報告者,由槍枝管理單位申誡以上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16條,軍人自衛槍枝的保證人發現持有槍枝的人利用槍枝可能危害治安時,應該隨時向憲警機關報告。如果保證人明知槍枝被濫用而不報告,槍枝管理單位可以核予申誡以上的處分。 參考資料: 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16條,軍人自衛槍枝保證人的法定義務是隨時報告憲警機關處分,以確保槍枝不被濫用危害治安。如果保證人明知槍枝被利用卻不報告,根據該條規定,槍枝管理單位可以核予申誡以上的處分。

  • 保證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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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軍人自衛槍枝保證人發覺槍枝持有人利用槍枝,有危害治安之虞時,應隨時報告憲警機關處分。如明知而不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