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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人自衛槍枝徵借規定如下: 一、以國防部命令定之。 二、徵借時機:國軍作戰需要時。 三、徵借時,由槍枝管理機關收集後,送繳最近之陸軍地區聯合保修廠接收保管,並按槍枝代管規定發給收據。 四、陸軍地區聯合保修廠於槍枝接收兩週內,循行政系統呈報國防部備,並妥為保管,依命令分配使用或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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