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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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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自衛槍枝徵借規定如下: 一、以國防部命令定之。 二、徵借時機:國軍作戰需要時。 三、徵借時,由槍枝管理機關收集後,送繳最近之陸軍地區聯合保修廠接收保管,並按槍枝代管規定發給收據。 四、陸軍地區聯合保修廠於槍枝接收兩週內,循行政系統呈報國防部備,並妥為保管,依命令分配使用或發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18條,軍人自衛槍枝的徵借規定如下: 一、徵借的命令由國防部發布。 二、徵借的時機是在國軍有作戰需求時。 三、在進行徵借時,槍枝管理機關將槍枝收集起來,送至最近的陸軍地區聯合保修廠進行收管,並按照槍枝代管的規定發給收據。 四、陸軍地區聯合保修廠在接收槍枝後的兩週內,通過行政系統向國防部呈報核備,並妥善保管,依照命令分配使用或發還槍枝。 範例:如果國軍在戰時需要增加槍枝的供應,根據該條規定,國防部可以下令徵借現役軍人的自衛槍枝,並將其送至陸軍地區聯合保修廠進行保管,待需要時再分配給相應的部隊或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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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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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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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軍人自衛槍枝徵借規定如下: 一、以國防部命令定之。 二、徵借時機:國軍作戰需要時。 三、徵借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