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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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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類自衛槍枝及彈藥,依照本辦法規定應護沒入或收購者,由槍枝管理單位送請持有人戶籍地之市、縣(市)警察機關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該辦法第二條提到的各類自衛槍枝及彈藥,如果需要被護沒入或收購,則應由槍枝管理單位送請持有人的戶籍所在地的市、縣(市)警察機關依照自衛槍枝管理條例辦理。 根據資料中的裁判書,我們無法判斷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21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因此,我無法針對這條法規詳細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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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類自衛槍枝及彈藥,依照本辦法規定應護沒入或收購者,由槍枝管理單位送請持有人戶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