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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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該辦法第二條提到的各類自衛槍枝及彈藥,如果需要被護沒入或收購,則應由槍枝管理單位送請持有人的戶籍所在地的市、縣(市)警察機關依照自衛槍枝管理條例辦理。 根據資料中的裁判書,我們無法判斷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21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因此,我無法針對這條法規詳細進行解釋。
- 第二條條文
- 沒入名詞
- 持有名詞
-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法規
-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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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