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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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自衛槍枝由各槍枝管理單位每年實施總檢查一次,必要時得實施副時檢查;總檢查之要點為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各款,臨時檢查得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情況實施之,並將總檢查及臨時檢查實施情形呈報國防部核備,且副知查驗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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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軍人自衛槍枝由槍枝管理單位每年進行總檢查一次,必要時可以進行臨時檢查。總檢查的要點根據該辦法第15條的規定,臨時檢查則根據該辦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的情況進行。總檢查和臨時檢查的執行情況需要向國防部報告核備,並且副知查驗機關需要保留相關檢查紀錄。 相關範例的參考資料: 根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對軍人的自衛槍枝進行總檢查和臨時檢查是必要的程序。這些檢查的目的是確保軍人的自衛槍枝符合相關的要求,以維護部隊和個人的安全。這些檢查通常由槍枝管理單位執行,並根據辦法中列出的要點進行。例如,槍枝的保存狀況、使用狀況、彈藥的使用和儲存條件等等,都是總檢查和臨時檢查需要關注的項目。待檢查的軍人需將其自衛槍枝交由槍枝管理單位進行檢查,槍枝管理單位負責執行檢查和記錄相關的結果。這些檢查的執行情況和結果需要匯報給國防部進行核備,同時檢查機關也需要保留相關的檢查紀錄以供審查和查驗。
- 第十五條條文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核名詞
-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15 條條文
-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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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