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人自衛槍枝由各槍枝管理單位每年實施總檢查一次,必要時得實施副時檢查;總檢查之要點為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各款,臨時檢查得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情況實施之,並將總檢查及臨時檢查實施情形呈報國防部核備,且副知查驗機關備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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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自衛槍枝由各槍枝管理單位每年實施總檢查一次,必要時得實施副時檢查;總檢查之要點為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各款,臨時檢查得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情況實施之,並將總檢查及臨時檢查實施情形呈報國防部核備,且副知查驗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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