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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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之補償費,申請人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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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第10條的規定,核定的補償費如果申請人自通知領取之日起超過五年仍未領取,則該款項將歸屬於國庫。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補償費能夠有效地被申請人領取,避免未領取款項的遺失或浪費。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申請人在2018年收到通知函通知他可以領取補償費,但是他在2024年仍然沒有前往領取,那麼這筆款項將會歸入國庫。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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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