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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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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之補償費,申請人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歸屬國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第10條的規定,核定的補償費如果申請人自通知領取之日起超過五年仍未領取,則該款項將歸屬於國庫。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補償費能夠有效地被申請人領取,避免未領取款項的遺失或浪費。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申請人在2018年收到通知函通知他可以領取補償費,但是他在2024年仍然沒有前往領取,那麼這筆款項將會歸入國庫。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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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第 10 條規定:「核定之補償費,申請人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歸屬國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