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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9.30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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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同一事由被害人已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不予補償。
  2. 已依本辦法獲得補償,後又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得追回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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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理補償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執行機關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 (一)編列補償費用。 (二)召開審查會議。 (三)其他關於補償重要事項之核定。 二、執行機關: (一)受理補償事件之申請。 (二)補償事件調查處理意見及認定結果彙報主管機關。 (三)補償費發放作業。 (四)其他有關補償事件之處理。
  2. 前項審查會議,主管機關應邀請地方政府、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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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補償費應由受損害財物所有人、受傷者本人或死亡者之法定繼承人,填具申請書,併同證明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之。
  2. 前項法定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協調由其中一人申請並領受之,不能協調時,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共同申請,其補償費按其應繼分之比例領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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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研提處理意見併同調查報告彙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收受執行機關之意見後,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審查會議作成決定,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2.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3. 申請人已依其他途徑申請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審查會議得在該程序終結以前,停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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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傷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之補償基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補償費: (一)一等: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二等: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三)三等: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重度機能障礙:新臺幣十萬元。 (五)輕度機能障礙:新臺幣五萬元。 二、死亡補償費: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 前項第一款等級之鑑定,應由公立或國軍醫院,依申請時身心障礙狀況,按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9.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