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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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辦理補償的主管機關和執行機關的權責。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擔負著編列補償費用、召開審查會議和其他補償重要事項的核定工作。而執行機關則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負責,負責受理補償事件的申請、調查處理意見及認定結果的彙報、補償費發放作業以及其他補償事件的處理事項。 此外,根據該法第3條第2項,在審查會議中,主管機關應邀請地方政府、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例如,主管機關國防部編列補償費用,執行機關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受理一起地雷爆炸事件的申請,調查該事件並提出認定結果,最後根據審查結果核定補償金額。在審查會議中,主管機關可能邀請相關的地方政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參與討論該事件的補償事宜。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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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