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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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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辦理補償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執行機關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 (一)編列補償費用。 (二)召開審查會議。 (三)其他關於補償重要事項之核定。 二、執行機關: (一)受理補償事件之申請。 (二)補償事件調查處理意見及認定結果彙報主管機關。 (三)補償費發放作業。 (四)其他有關補償事件之處理。
  2. 2.前項審查會議,主管機關應邀請地方政府、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辦理補償的主管機關和執行機關的權責。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擔負著編列補償費用、召開審查會議和其他補償重要事項的核定工作。而執行機關則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負責,負責受理補償事件的申請、調查處理意見及認定結果的彙報、補償費發放作業以及其他補償事件的處理事項。 此外,根據該法第3條第2項,在審查會議中,主管機關應邀請地方政府、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例如,主管機關國防部編列補償費用,執行機關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受理一起地雷爆炸事件的申請,調查該事件並提出認定結果,最後根據審查結果核定補償金額。在審查會議中,主管機關可能邀請相關的地方政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參與討論該事件的補償事宜。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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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第 3 條規定:「辦理補償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執行機關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 (一)編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