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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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發生時,執行機關應即調查事故發生原因,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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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第4條規定,當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導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發生時,執行機關應立即調查事故的發生原因並向主管機關做出報告。 根據《中華民國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在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過程中,若導致人民受傷亡或財物損害,執行機關有義務進行事故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報告給主管機關。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政府對於使用和剷除地雷的行為負有責任,並能夠針對事故原因進行檢討和改善。具體的調查和報告流程可能根據相關的法規和內部規章而有所調整。 例如,在這種情況下,執行機關可能會對事故的發生原因進行詳細調查,包括地雷的使用方式、安裝位置、維護情況等。調查的結果將被記錄下來,並向主管機關提交報告。報告可能包括事故的詳細經過、受害者的情況、相關的法律遵循情況等。這樣的報告將成為主管機關進一步評估政府的使用和剷除地雷政策的重要依據,並可能為受害者提供後續的補償和賠償。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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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