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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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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研提處理意見併同調查報告彙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收受執行機關之意見後,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審查會議作成決定,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2. 2.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3. 3.申請人已依其他途徑申請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審查會議得在該程序終結以前,停止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 1. 執行機關接受申請後,應在兩個月內進行研提處理意見並附上調查報告,向主管機關彙報。主管機關在收到執行機關意見後,應在兩個月內召開審查會議並做出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解釋決定理由。 2. 若在前一項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完成處理,可以在原處理期限內延長一次,但僅限一次延長。 3. 如果申請人已通過其他途徑申請賠償、撫慰或其他補償,審查會議可以在該程序結束前停止審查。 例子: 根據國防部的資料,如果有人申請地雷相關的損害賠償,執行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兩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和調查報告,並將此彙報給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收到執行機關的意見後,應於兩個月內召開審查會議並做出決定,並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解釋決定理由。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法完成,可以延長一次,但不能再次延長。此外,如果申請人已經通過其他途徑提出賠償請求,審查會議可以在該程序結束之前停止審查。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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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第 6 條規定:「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研提處理意見併同調查報告彙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收受執行機關之意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