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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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傷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之補償基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補償費: (一)一等: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二等: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三)三等: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重度機能障礙:新臺幣十萬元。 (五)輕度機能障礙:新臺幣五萬元。 二、死亡補償費: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 2.前項第一款等級之鑑定,應由公立或國軍醫院,依申請時身心障礙狀況,按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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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第7條,對於受傷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的補償基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補償費: (一)一等: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二等:最高給付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三)三等:最高給付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重度機能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十萬元。 (五)輕度機能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五萬元。 二、死亡補償費: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根據該法規,身心障礙的等級鑑定需由公立或國軍醫院根據申請時的身心障礙狀況按照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第7條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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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