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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廠商應負擔測試機關及一部測試機關因測試所生費用,並於測試機關所定期間內,於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繳付之。
  2. 前項申請廠商未於測試機關所定期間內繳付費用者,視為撤回申請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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