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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廠商應繳付之測試費用,由國防部審酌測試所需耗費之原料、物料、設施(備)、測試時間及其他用於測試所支出等必要費用算之。
  2. 國防部得委由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依測試項目之性質,核算前項費用。
  3. 一部測試機關協助測試所生費用,由測試機關核算後向申請廠商預先收繳。但不能預先核算者,得於應支出費用確定後,由測試機關通知申請廠商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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