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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廠商申請測試列管軍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測試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一、測試有妨礙軍事任務之執行或危害測試場所設施(備)之虞。 二、測試項目列管軍品之品質、效能、規格或試射。 三、不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申請條件及範圍。 四、申請廠商未依第六條備齊文件、資料或不合規定而不能補正,或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或未至測試機關指定之處所提出申請。 五、申請廠商提供之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情事。 六、申請廠商申請測試之列管軍品係依國防部投資建案作業程序獲得。 七、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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