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廠商申請測試列管軍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測試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一、測試有妨礙軍事任務之執行或危害測試場所設施(備)之虞。 二、測試項目非列管軍品之品質、效能、規格或試射。 三、不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申請條件及範圍。 四、申請廠商未依第六條備齊文件、資料或不合規定而不能補正,或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或未至測試機關指定之處所提出申請。 五、申請廠商提供之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情事。 六、申請廠商申請測試之列管軍品係依國防部投資建案作業程序獲得。 七、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