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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測試機關遇申請測試有一部不能測試之項目,得通知國防部交由第三條第二項之其他測試機關(以下簡稱一部測試機關)協助測試。
  2. 前項一部測試機關完成測試後,除有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將其測試報告送交測試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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