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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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 2.主管機關應將上一年度之採購執行進度及次年支用規劃,於每年五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備查。
- 3.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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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7條第1項,本條例所列的預算執行應受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審計機關將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核,以確保資金使用符合法規的要求。 參考資料: 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2. 根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7條第2項,主管機關應該在每年的五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包括上一年度的採購執行進度和下一年度的支出規劃。立法院可以透過這份報告來了解並監督海空戰力提升計畫的執行情況。 參考資料: 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3. 根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7條第3項,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的施行屆滿之日的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機關應該對計畫的實施成效進行總結報告,並提交立法院。這份報告的目的是評估海空戰力提升計畫的執行成果,提供立法院和相關利害關係人了解計畫的效益和問題。 參考資料: 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1101123 制定)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主管機關應將上一年度之採購執行進度及次年支用規劃,於每年五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備查。 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立法理由綜合行政院提案、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1101123 制定)
綜合行政院提案、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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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