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敵情威脅及迫切之國防需要,採國造自製方式為主,快速籌獲各式精準飛彈、海軍高效能艦艇及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以提升海、空防戰力及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及區域和平穩定,並達到強化國防自主及國內經濟發展目標,特制定本條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11.23
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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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本條例所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之項目如下:
一、岸置反艦飛彈系統。
二、野戰防空系統。
三、陸基防空系統。
四、無人攻擊載具系統。
五、萬劍飛彈系統。
六、雄昇飛彈系統。
七、海軍高效能艦艇。
八、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
- 前條計畫採購所列項目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前項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一定金額、採購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及履約之爭議,準用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與履約爭議調解之規定。
-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 主管機關應將上一年度之採購執行進度及次年支用規劃,於每年五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備查。
- 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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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11.2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