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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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計畫採購所列項目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2.前項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一定金額、採購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3.第一項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及履約之爭議,準用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與履約爭議調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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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5條的規定,可以使用限制性招標方式進行前條計畫所列項目的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這些採購可以委由國內依法設立的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且不受政府採購法第19條和第22條第1項的限制。主管機關會根據一定金額、採購方式和其他事項制定相關辦法。對於進行限制性招標的法人、機構或團體,如果其辦理一定金額以上的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的異議、申訴和履約爭議調解的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1101123 制定)
前條計畫採購所列項目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一定金額、採購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及履約之爭議,準用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與履約爭議調解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期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之各式精準飛彈、海軍高效能艦艇、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與其他相關項目能達成快速量產與整合、國防自主及發展國內經濟之目標,爰於第一項明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並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三項,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規定之限制。至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仍應從其規定,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一定金額、採購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主管機關國防部訂定辦法,以規範其於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辦理採購時,能有客觀可遵循之依據。 三、第三項明定第一項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及履約之爭議,得準用政府採購法,使其異議、申訴與履約爭議之調解,能有具體明確之處理機制,以昭公信。
- 法人名詞
-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異議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19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條文
- 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第 4 條條文
一、為期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之各式精準飛彈、海軍高效能艦艇、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與其他相關項目能達成快速量產與整合、國防自主及發展國內經濟之目標,爰於第一項明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並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三項,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規定之限制。至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仍應從其規定,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一定金額、採購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主管機關國防部訂定辦法,以規範其於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辦理採購時,能有客觀可遵循之依據。 三、第三項明定第一項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及履約之爭議,得準用政府採購法,使其異議、申訴與履約爭議之調解,能有具體明確之處理機制,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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