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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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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四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2. 2.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3. 3.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釋義: 第6條第1項規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四百億元,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此預算的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參考資料可以是《特別預算以及預算執行辦法》。 第6條第2項規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的經費來源可以是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每年度的舉借債務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在本條例施行期間的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的百分之十五。參考資料可以是《公共債務法》。 第6條第3項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參考資料可以是《公共債務法》。 以最新公布及修訂的相關法規及相關法律文件為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1

(1101123 制定)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四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支應所需經費。另為使經費編列保持實際預算執行時之支用彈性,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二、第二項明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所需經費之財源籌措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每年舉債額度之流量限制,並為符合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意旨,舉債比率仍應有一定控管機制。   三、第三項明定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仍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以符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意旨。

(1101123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支應所需經費。另為使經費編列保持實際預算執行時之支用彈性,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二、第二項明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所需經費之財源籌措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每年舉債額度之流量限制,並為符合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意旨,舉債比率仍應有一定控管機制。   三、第三項明定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仍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以符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意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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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 6 條規定:「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四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