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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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執行單位辦理採購,其招標方式區分如下: 一、公告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二、選擇性招標:公告一定資格條件,再行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三、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一家廠商議價。
- 2.執行單位辦理前項第三款限制性招標,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情形之一或機敏性之採購外,應報經國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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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法規「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第 3 條」,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執行單位辦理採購時的招標方式進行區分。其中,公告招標是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選擇性招標則是公告一定資格條件,再行邀請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而限制性招標則是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一家廠商議價。 至於第2條則是針對執行單位辦理限制性招標時的特殊情形進行規定,除非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情形之一或機敏性的採購,執行單位在辦理限制性招標前,必須報經國防部核定後才得以進行。 針對這條法規並未提到具體的範例,因此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提供。
- 投標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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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