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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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執行單位辦理採購涉有應屬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之事項時,應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送國防部或其所屬機關核定。
- 2.執行單位辦理採購,應對前項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之廠商相關人員、資訊安全及其他與安全有關之事務,實施安全調查;分包廠商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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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第4條,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兩項規定: 1. 當執行單位辦理採購涉有應屬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之事項時,應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送國防部或其所屬機關核定。 2. 執行單位辦理採購時,對於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的廠商相關人員、資訊安全及其他與安全有關的事務,應實施安全調查;同樣適用於分包廠商。 這兩項規定強調了對於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和國防秘密的保密措施和安全措施的重要性。執行單位在進行相關採購工作時,必須確保相關資訊的安全性,並在必要時進行安全調查,以確保相關人員和資訊的可信度。 參考資料: - 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 國防機密保護法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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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