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用廣播電台登記證之有效時間為二年,期滿如需繼續辦理者,應於一個月前申請國防部換發新證。各軍用廣播電台於領得登記證後,在有效時期內,如其中登記事項有異動,應報請更正登記,否則無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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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登記證之有效時間為二年,期滿如需繼續辦理者,應於一個月前申請國防部換發新證。各軍用廣播電台於領得登記證後,在有效時期內,如其中登記事項有異動,應報請更正登記,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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