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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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登記證之有效時間為二年,期滿如需繼續辦理者,應於一個月前申請國防部換發新證。各軍用廣播電台於領得登記證後,在有效時期內,如其中登記事項有異動,應報請更正登記,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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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10條,軍用廣播電台的登記證有效時間為二年。如果需要繼續辦理,應在期滿前一個月向國防部申請換發新的證書。在有效期限內,如果軍用廣播電台的登記事項有異動,應報請更正登記,否則登記證將無效。 參考資料: -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版) - 國防部軍事法規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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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