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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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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登記證之有效時間為二年,期滿如需繼續辦理者,應於一個月前申請國防部換發新證。各軍用廣播電台於領得登記證後,在有效時期內,如其中登記事項有異動,應報請更正登記,否則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10條,軍用廣播電台的登記證有效時間為二年。如果需要繼續辦理,應在期滿前一個月向國防部申請換發新的證書。在有效期限內,如果軍用廣播電台的登記事項有異動,應報請更正登記,否則登記證將無效。 參考資料: -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版) - 國防部軍事法規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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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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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軍用廣播電台登記證之有效時間為二年,期滿如需繼續辦理者,應於一個月前申請國防部換發新證。各軍用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